原告何**诉被告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张**,被告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诉称:其于2020年8月委托费**代为购买柴油发电机组设备一套,在取得费**同意后,其就按费**报价于2020年8月24日、25日通过微信支付37000元和托运费3600元,费**称已办好手续,但其至今未收到货物,故现要求费**立即退还购机组款、托运费合计40600元,并偿付该款自其起诉之日(即2022年10月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另外赔偿其律师费、交通费损失共计10084元。
被告费**辩称:其为何**代理购买二手发电机组事务已经完成;其没有收到运费3600元;发电机组运输系何**与运输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其没有参与;涉案买...(本文书还有29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