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赵**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21)黑028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认为,被告赵**是讷河市雨泽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热力产生和供应。案涉《协议书》虽系原告刘**与赵**个人名义签订,但《协议书》的内容涉及某某的经营范围,某某亦认可赵**签订《协议书》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故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某某。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释明后,刘**拒绝变更被告,故本案被告不适格,应驳回刘**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刘**的起诉。赵*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赵*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1年8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无论从...(本文书还有1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