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汉族,2000年2月**日出生,住海口市美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海口椰妹*******(以下简称椰妹旅行社)因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椰妹旅行社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判令椰妹旅行社无需向王**支付2020年12月5日至2021年12月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887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计算仲裁时效不当,被上诉人提起劳动仲裁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为一年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第20条,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申请仲裁的时效自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终止的次日起计算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仲裁时效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次日开始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满一个月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当然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了,因此应该在满一个月的次日起一年期间内主张权利,这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的...(本文书还有5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