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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某某****与洛阳市审**审计行政管理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审计行政管理(审计)
  • 案例类型:行政裁定书
  • 案号(2023)豫03行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04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许昌某某****诉被上诉人洛阳市审**撤销洛审投一报〔2019〕2号审计报告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23)豫0302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起诉人许昌某某****要求撤销洛阳市审**作出的审计报告,而审计报告是一种提供给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决策参考的内部文书,审计机关依法对以政府出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作出审计报告的行为,系内部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和约束力,即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对许昌某某****的起诉,一审法院不予受理。

    上诉人许昌某某****上诉称,一、上诉人起诉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文书还有96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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