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那*,女,1983年2月**日出生,满族,住天津。
上诉人天津美龙*********(以下简称美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3)津031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龙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美龙公司少给付那*9,667元。事实与理由:因执行政府下发的建筑工地安全隐患大排查停工指令而停工的36天,应在逾期交房天数中扣减。
那*未发表答辩意见。
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美龙公司依照购房合同第五条之约定赔偿已付款利息(以合同总金额1,940,2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计算,自2021年10月15日计算至2022年5月12日)54,437元...(本文书还有1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