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总第六分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确认涉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于2021年10月7日解除;2.丽川公司返还建总第六分公司超付的1719135.538元工程款;3.丽川公司向建总第六分公司支付因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的违约金129500元;4.确认丽川公司向建总第六分公司支付因合同解除后建总第六分公司为完成项目施工再次分包的差额1074287.66元;5.本案反诉诉讼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等由丽川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24日,丽川公司(乙方)与建总第六分公司(甲方)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建总第六分公司将其承建的嘉园·蓝湖九郡南区一期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丽川公司,承包内容包括投标图纸范围内涉及变更范围基础垫层以上主体结构工程、二次结构(含预埋、含预制件、含抹灰工程)、地沟、电缆沟**室外台阶、残疾坡道、地下外墙及消防水池刮槽、护墙、屋面工程(除防水工程)等全部施工内容(包含安全、质量、进度、消耗、文明施工)建筑面积暂估为42883.532㎡,合同价款暂定为18728096元合同的承包方式为劳务清包工,并包括除施工电梯、塔吊、工程实体材料和周*材料以外的所有的小型机械、小型工器具、辅材辅料及劳保用品的投入及管理,由甲方负责供应的主要或大宗材料、大型机械等具体详见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8月25日(以甲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为2021年10月18日,总工期420天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陈*,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魏*军合同通用条款第八条乙方职责中第1条约定:“在本工程项目上,乙方必须使用自身的劳务人员进行施工,不得将所承包的内容进行转包、再分包若出现此类违法行为,一旦发现,甲方有权立刻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勒令其退场,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甲方所有的损失”第九.11条约定:“在施工期间,乙方委派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一天离开现场超过4小时,必须向甲方负责人请假并获批后方可离开,且每月离场时间不得超过3个日历日,超过1天则乙方承担500元的罚款若甲方紧急召集上述人员处理有关事宜时,上述人员未能在...(本文书还有82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