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审理中,xx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涉工程应付款数额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日期应当如何认定。因本案二审审理中xx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对xx公司上诉请求本案二审中不予处理。关于案涉工程价款的认定,依据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于2020年10月25日已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xx公司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依据xx城建公司一审中向法庭提交的关于案涉工程的进度报量审核表显示...(本文书还有5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