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男,1981年2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海南沃森******(以下简称沃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海口永秀********(以下简称永秀公司)、胡**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4)琼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沃森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作出的(2024)琼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2.判决追加胡**、陈**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3)琼0108执****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与永秀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陈**、永秀公司、胡**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实缴出资,属于认定基本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陈**、胡**已实缴出资,此认定存在根本性错误。沃森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2证实陈**、胡**实缴出资部分是空白状态,沃森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4谈话录音可以证明陈**、胡**都自认没有实缴出资,也印证了沃森公司所主张的股东虚假出资的事实。一审法院对沃森公司提交的谈话录音证据予以否定,无事实根据,缺乏法律支撑。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录音取证行为需事先征得对方同意,若强行要求取证人获取对方许可,无疑将极大地增加取证难度,导致众多客观证据难以获取,严重阻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查明,进而不利于法院作出公正且客观的判决。该录音时长近两小时,虽其中...(本文书还有59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