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北某某********诉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冀010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8年12月28日17时左右,胡**在单位焊接罐车时突然着火,致其严重烧伤。2019年5月24日胡**向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同日该局作出《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补正:“1.证人证言并做笔录;2.劳动合同;3.诊断证明书。”后因劳动关系,胡**向平山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2019年8月14日平山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平劳人仲案字(2019)11号仲裁裁决,确认胡**自2017年10月起即与河北某某********建立劳动关系。河北某某********不服,向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9年12月18日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本文书还有3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