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瓜州志越******(以下简称瓜州志越公司)与被告酒泉宏宇**********(酒泉宏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瓜州志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酒泉宏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瓜州志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10637.2元;2、判令被告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3380.7元(210637.2×3.7%×3年);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签订水泥买卖合同,约定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由原告向被告出售水泥,同时约定被告必须在2018年12月30日前将所有水泥款付清,且不得以货物及车辆进行抵账,合同签订后原告陆**被告供货,应被告的要求在原告开具正式发票后,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至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2106...(本文书还有2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