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疆某房********(以下简称新疆某房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能源*********(以下简称国家能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某房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或依法改判驳回国家能源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我公司在庭审中明确提出对诉讼时效的抗辩:国家能源某公司自2019年12月25日之后从未向我公司主张过该款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国家能源某公司虽然在庭审中表示其通过电话等一直找我公司催要垫付款项,但未提供任何有关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且其口头提出曾通过电话等找我公司催要,但未提供任何相关人员的姓名、身份及证实是否与双方当事人相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本文书还有3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