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7,无原件,真实性不认可,且与本案无关联性。
本院认证认为:证据1、2、3、4均系本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天安财险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予以采信。证据5系和宇公司制作的其主张涉案损失的依据和计算方法,本院将结合全案证据对其予以论证。证据6,天安财险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予以采信。证据7,和宇公司为提交相应证据原件,天安财险对其真实性亦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
天安财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
捷亚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24日,捷亚通公司作为承租人、和宇公司作为出租人,签订《航次运输》(合同号:ws18-y*******),约定捷亚通公司承租“临海288”轮,将一批纸浆从广西钦州港运至海南洋浦港等。合同签订后,和宇公司派遣“临海288”轮依约将捷亚通委托运输的2709.8吨/1594件纸浆从广西钦州港运至海南洋浦港。但因捷...(本文书还有42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