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临湘市某***因与被上诉人何**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3)湘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湘市某***上诉请求:1.撤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3)湘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临湘市某***与何**签订的《关于原物资公司驻岳阳办事处房地产转让的协议》为无效合同;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何**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关于原物资公司驻岳阳办事处房地产转让的协议》有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不经资产评估转让国有资产的行为违反了国有资产应当评估的强制性规定。虽然临湘市某***与何**签订了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但转让资产也未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因此上述转让协议只是一份已经成立但根本不具备生效条件的协议。即使在双方已经签订协议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视为协议不必再经审批、评估即已成就。协议中国有资产未经资产评估,即与何**签订转让协议,将岳阳市黄盖湖物资公司所有的房地产...(本文书还有2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