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20032.25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4年2月1日起以20032.2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3000元;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曹**主要从事经营炸鸡、汉堡等冷冻食品的销售和配送,被告王**原告处进货冷冻食品,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订购货物送至其指定地点。2024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确认书》,确认被告欠付原告自2023年10月2日至2023年12月4日期间货款共计20032.25元,并承诺于2024...(本文书还有1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