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文昌迈号*******(以下简称月昌废品收购站)因与被上诉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21)琼90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月昌废品收购站上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文昌市人民法院(2021)琼90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11万元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仅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5万元铜线和废铁买卖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忽略被上诉人自认收到8万元货款的事实,将上诉人申**给被上诉人刘**8万元的铜线和废铁款强行分开解释,仅用一句,在被上诉人刘**没有向上诉人申**交付预付款货物的情况下,继续支付预付款的行为,有悖常理,从而驳回上诉人的请求明显事实不清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而本案中,被上诉人刘**对于双方之间存在铜线和废铁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没有任何异议,且被上诉人在答辩和庭审调查阶段均承认收到上诉人申**通过名下微信向被上诉人刘**名下微信转账共计8万元的铜线和废铁,被上诉人仅对交付这一问题存在争议,故,8万元的铜钱和废铁款事实清楚,在双方没有争议...(本文书还有4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