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凯讯公司、凯讯公司东莞常平分公司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凯讯公司的股东为万**、沈**。原告主张凯讯公司的股东沈**以凯讯公司的名义向原告下单采购案涉各种规格的五金制品,原告于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期间向两被告共计供应价值354310.40元的五金产品。原告主张部分货物送至凯讯公司登记地址,部分货款送至东莞市常平镇。
为证实其主张,原告提供了采购单、对账单、对账单回签单及送货单为证。经核对,上述证据均能一一对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依法认定2018年6月货款76000元、2018年7月货款79200元、2018年8月货款48000元、2018年9月货款54000元、2019年3月货款11512.40元。至于2018年10月、2019年4月、6月、7月份货款,原告未能提供上述月份的对账单回签单为证,根据送货单及采购单显示,料号为woht0070五金脚单价为0.17元,物料编号为woht0141规格为6.5*6.5*17.5单价为0.535元,物料编号为woht0152规格为5*5*7单价...(本文书还有14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