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宋**及原审被告骆**、原审第三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川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2023)川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宋**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宋**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中刘**递交了追加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的申请,但一审法院未同意,也未在一审判决中作出任何说明,严重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二、一审法院于2024年1月12日上午10点开庭,在2024年1月12日上午10点1分才向刘**发送开庭通知,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开庭应提前三日通知的规定。同时,一审法院单独针对吴**进行询问,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关于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证据范围规定,属于程序违法。同时,一审法院对吴**进行询问后又对吴**陈述的对于宋**不利且系本案关键事实即案涉款项性质、具体借款人不再进行调查,致使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三、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民间借贷关系虚假。(一)宋**在庭审中自认款项出借给骆**,故其与刘**与不存在任何借贷合意,本案民间借贷关系不真实。(二)吴**在询问中陈述借款人为自己,且陈述宋**并非实际操作付款人。吴**与宋**对出借人、借款人、案涉款项用途的陈述主张互相矛盾。(三)一审法院直接认定吴**和刘*乙的聊天记录中的意思表示约...(本文书还有73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