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与被告周**、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周**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2.被告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73000元(1000000×2年×3.65%/年,暂计算2022年1月至2024年1月),并按照年利率3.65%支付利息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3.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21年11月,二被告找到原告,称在投资矿山过程中需资金周*,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承诺于年底还清。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周**账户转款10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拒绝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因此成诉。
被告周**辩称:原、被告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案涉资金...(本文书还有1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