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因与被上诉人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原审第三人建宁县某***(以下简称某丙公司)、连**、张**、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闽042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谢**到庭参加庭审。原审第三人某丙公司、连**、张**、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2024闽04**民初99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该裁定未充分考虑实体正义与诉讼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某丙公司因法定代表人死亡不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宁**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其一,某丙公司虽然未办理注销登记,但是其法定代表人死...(本文书还有29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