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好生*********(以下简称好生活公司)、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好生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好生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0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违约金53,440元【400,000元×万分之二/日×668天(2020年5月7日-2022年3月6日)】两项合计453,44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欠付货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7日起按万分之二/日计算,向原告支付货款违约金至还清之日;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6日,原被告签订《购货合同》1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购健身器材一批,总额为720,000元,原告保证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将货物全部发至被...(本文书还有2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