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熊**、第三人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隆、第三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熊**支付购房款48773.6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48773.6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自2021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熊某发、第三人董**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经蕲春县人民法院裁定执行讼争位于蕲春县**镇**村**组**路**号房产以抵付第三人应付债务。被告系第三人之子,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以总房价278773.60元购买上述房屋。后被告通过委托第三人、微信转账方式支付部分购房款,余款经原告催要仍未履行。
熊**未作答辩。
董**辩称,被告熊**欠购房款48773.60元是事实,未付剩余款项的原因是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如果原告协助...(本文书还有1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