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冯**、赵*、冯**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赵*、冯**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和瑞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2018年4月14日,冯**确认其应当返还被上诉人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1.50万元,被上诉人由此成为债权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以下简称为涉案房产)原登记在冯**、冯**名下,于2019年4月30日变更登记至赵*、冯**名下在(2020)沪0115民初****号案件中,被上诉人于2020年4月2日已经知道冯**名下无可予足额保全的财产,并已经知道涉案房产权利变更登记的事实二、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系在2021年12月、2022年1月通过申请调查令才获知冯**无偿放弃涉案房屋产权份额,该节事实认定错误三、被上诉人应当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内即2021年4月2日前行使撤销权,而被...(本文书还有33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