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十方********(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东营市某******(以下简称东营市住建局)及第三人刘**、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某甲公司申请撤回对第三人荆**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时,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东营市住建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庭审时,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东营市住建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第三次庭审时,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东营市住建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营市住建局立即支付某甲公司受托支付给东营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的款项人民币200万元,并赔偿某甲公司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法:以200万元为基数,按3-5年期某某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lpr自动分段、自2016年10月25日计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28日,为人民币624422.21元)]。2.判令东营市住建局立即清偿某甲公司支付给东营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人民币215.33万元,并赔偿某甲公司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法:以215.33万元为基数,按3-5年期某某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lpr自动分段、自2016年8月4日计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28日,为人民币779721.8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东营市住建局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某甲公司通过山东省东营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文件,投标并中标项目编号为dyzcz2014-99“油田测井东公园工程施工”工程。某甲公司中标后与招标人东营市西城改造指挥部于2014年6月5日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进场施工。2014年11月底,某甲公司完成工程建设进入一年养护管理期。2015年2月15日,由于东营市西城改造指挥部无法按合同约定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遂协调东营市某...(本文书还有8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