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肃某某******与被告甘肃某某*********、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甘肃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24年5月30日剩余货款562773.92元,加价款144028.02元,两项合计706801.9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5月31日起至钢材款付清为止以150.046吨为基数乘以3.5元即每日525.161元的加价款;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总货额1012773.9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23年9月25日起至全部欠款付清为止的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gs××××501的《钢材购销合同》,由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供应钢材,双方约定了钢材规格、数量、单价、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等内...(本文书还有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