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呼伦贝尔************(以下简称鑫顺混凝土公司)与被告张**、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顺混凝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被告李**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顺混凝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混凝土抵账协议》;2.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05万元;3.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款损失246126元;4.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1日,原告因向内蒙古福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汇公司)施工的,陈*尔虎旗宝日希勒镇神宝独立矿区“三供一业”项目欣***小区改造及附属工程三***小区地面硬化、水表电表)项目供应混凝土,按照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要求接收了其所有的位于海拉尔区××花园××座××号房屋一套,用以抵顶原告先期供应的混凝土款105万元,并与二被告签订了案涉《房屋混凝土抵账协议》。协议约定,待福汇公司拨混凝土款后,原告将房款以现金方式退给二被告,同时约定二被告协助更名并签订购房合同。案涉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向福汇公司提供了混凝土并接收二被告的房屋,待福汇公司支付混凝土款项后第一时间将房款105万元支付给二被告。原告接收房屋后在二被告在场的情况下将此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并承诺协助其办理过户和签订购房合同,案外人接收房屋并装修居住。由于该房屋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贷款,经过购买房屋的案外人长期沟通后被告知此房屋无法解除抵押,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无法达到案外人购买房屋并过户的根本目的,于*案外人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屋并返还其房款、装修...(本文书还有6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