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黄**、桂**、第三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24年12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第三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桂**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余欠借款本金312256.13元以及利息(1、截至2024年10月14日起诉之日利息77547.09元;2、以余欠借款本金312256.13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5日起至该债务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月利率3.85%的四倍计付利息)。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两被告因生意急需资金周*向原告借款三次。第一次是2021年2月1日被告黄**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400元;第二次是2021年6月8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500...(本文书还有3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