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汉盛(石**)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吕*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汉盛(石**)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上海汉盛(石**)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案件代理费3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620元(计算方式: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7月27日,共计280天,33000元×0.05%×280天=4620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9日,被告委托原告单位律师为其与马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行诉讼,期间约定代理费33000元。被告因中铁十四局工程款未到,申请延期付款,遂向原告出具延期付款申请一份,约定2020年10月20日前支付律师代理费33000元。该案经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审理,已经作出生效判决(2020)新2327...(本文书还有2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