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浙江某信*****(以下简称浙江某信*****)因与上诉人合肥某网*****(以下简称合肥某网*****)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浙江某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合肥某网*****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某信*****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合肥某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浙江某信*****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000元”;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合肥某网*****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禾匠系列案件的判决标准,但是在酌定赔偿数额时却未能严格执行,任意裁判导致同案不同判,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赔偿数额明显偏低。首先,一审法院酌定低于正版软件售价的赔偿数额,客观上鼓励了侵权,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不利于诉源治理。其次,一审法院未能正视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特点,未能明确此类案件的侵权源头,判决结果未能有效制止侵权的发生。
合肥某网*****辩称,合肥某网*****一直没有使用浙江某信*****的产品。
合肥某网*****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诉讼费用由浙江某信*****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浙江某信*****在开源代码平台发布免费开源代码,涉案权利软件源代码在互联网上早就存在并已泛滥。合肥某网*****不知道侵害浙江某信*****的著作权,早在2022年9月9日前服务器已经到期,域名解析也已经取消记录,且合肥某网*****并未实际...(本文书还有66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