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女,1972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再审申请人广西中泰******(以下简称中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泰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一)中泰公司没有违约,不应承担逾期******的违约责任。原审判决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
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时间视为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登记时间,进而认定中泰公司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没有依据。(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逾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房款的0.01%的约定合法有效,在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证实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将逾期******违约金调整为总房款的1%与合同约定不符,亦缺乏法律依据。综上,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中泰公司逾期******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中泰公司主张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导致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周*延长,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因此导...(本文书还有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