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为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变更后):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1000元、截止2022年2月7日的前期利息47755元及自2022年2月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张**答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原告2010年10月16日转给被告的50000元系归还原告之前欠被告的借款。
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交易明细、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通话录音等证据。被告提供了微信群聊信息作为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2018年至2021年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均未提出异议,而是表示会归还借款,也陆续归...(本文书还有1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