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某甲******(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一、某甲公司与李*于2019年9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约定基本工资3500元/月,工作岗位为建造师兼职顾问。某甲公司为李*购买社保3年,但其长期未能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按约定安排李*到项目上班。李*多次催促某甲公司亦未发放工资,推荐人电话告知李*不要经常催某甲公司要工资费用,待有项目再去上班。后遇上疫情,某甲公司仍未向李*支付基本工资。2021年9月26日合同到期后,某甲公司未与李*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拖欠未发,但仍为李*购买社保,严重影响李*正常生活工作。2022年1月,某甲公司接管人称不清楚合同、协议要求和当时协商情况,以李*不配合工作为由,于2022年10月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拒付欠付聘用职称证建造师证年费80000元以及上述基本工资、私自挂靠项目出租证件使用费、社保、赔偿违...(本文书还有4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