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某某1*******(以下简称张某某1承包户)与被上诉人刘**、原审第三人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人民法院(2024)渝024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对上诉人张某某1承包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上诉人刘**,原审第三人张**进行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1承包户上诉请求:1.撤销秀山县人民法院(2024)渝024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判决确认刘**2015年1月25日所写的《协议书》无效;3.判决刘**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0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本案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错误。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15年1月25日,刘**执笔的《协议书》系伪造,不是张某某2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宋农镇中山村村民委出具的《证明》,张某某2死亡后所有的土地由张某某1承包户经营,村委会不知张某某2在生前签订过土地转让协议。案涉《协议书》书写不规范,土地转让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先签订书面协议,后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且必须写明所转让土地权属、四界、价格,而案涉《协议书》连“土地转让”...(本文书还有50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