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平*分行)与被告林**、福建星海*******(以下简称星海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设银行平*分行的诉讼代理人钟**、陈*,被告林**,被告星海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设银行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偿还所欠借款本金784333.53元,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依合同约定计算至涉案债务清偿完毕之日,现在暂计至2021年8月13日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为6287.68元,本息暂合计为790621.21元];2.建设银行平*分行有权以林**名下位于平*县××路××号××幢××层××号商品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优先受偿;3.星海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林**清偿所有借款本息及违约金;4.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均由林**、星海公司...(本文书还有4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