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茂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至2023年9月25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0797.05元、利息(含复利)36070.2元、违约金2243.21元和增值服务费12元,合计69122.46元,并支付自2023年9月26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尚*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在向原告营业厅了解申办信用卡的相关条件以及信用卡收费标准后,于2018年1月23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交通银行信用卡,原告经审核,向被告核发了信用卡,卡号为×××,账单...(本文书还有2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