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铜山区某**********(以下简称某某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铜***********(以下简称铜山房保中心)撤***小区现场通知一案,不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22)苏86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22年1月29日,某某业委会与江苏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签订某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某某物业公司为某某业委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二年,暂自2022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止,开始之日以实际进驻之日为准。
2022年7月8日,铜山房保中心向某某物业公司作出《关于退***小区现场的通知》,其中载明“你公司于5月21日下午3:00,在未向辖区社区、街道报备告知的情况下,采取强行进驻的方式进***小区,因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小区提供正常管理服务,故你公司的***小区造成空前的混乱局面,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针对你公司进驻***小区居民多次向...(本文书还有22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