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甲**因与被上诉人陈**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24)豫13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甲**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上诉请求:改判甲**与陈**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双方不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的规定,甲**对陈**不考勤、不签到。原判认定甲**为陈**发放了工作服,并要求工作期间着工作服,规定了上下班时间、请假制度等内容没有事实依据。双方应为劳务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
陈**辩称,一审中陈**提交四组证据,证明在甲**上班,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有底薪制度、加班制度、职务津贴、夜班补助等工资...(本文书还有1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