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袁**、袁**、袁**、亢*、姜**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保险深圳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亢**原告袁**、袁**、袁**、袁**、亢*、姜**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人民保险深圳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袁**、袁**、袁**、亢*、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3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投保人袁*林(身份证号**85××××××××)系白云区娅林汽修店的经营者,主要业务包括驾驶货车进行流动补胎。袁*林于2020年5月22日在被告处购买险种名称为高危职业意外险,被告制作了保单号为peaa202044...(本文书还有1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