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疆某公*、某管理有***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某公*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某公*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驳回中国某公*该项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中国某公*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显示公平,因此,作出了对新疆某公*不公平的判决结果,其理由如下:我公司拒绝支付利息,理由如下:一、我公司在与中国某公*签订的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需要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具体条款。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案涉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资金占用利息的支付范围和金额,因此我公司拒绝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是合...(本文书还有147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