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与被告重庆市梁********(以下简称精匠美发中心)、屈**、陈**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12日、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刘**、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刘*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精匠美发中心、屈**到庭参加第一次诉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第二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精匠美发中心、屈**于2019年7月20日签订的《梁平区精匠美发中心新城店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书》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解除;2.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投资款2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7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精匠美发中心、屈**签订《梁平区精匠美发中心新城店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原告出资20万元投资梁平区精匠美发中心新城帝豪时代门店,由被告屈**全权负责门店的经*与管理,原告不参与经*管理,每季度按照参股份额比例分红。因该协议仅有原告、被告精匠美发中心、屈**签字确认,故仅在上述三者间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出资义务,但被告精匠美发中心、屈**未按协议书约定向原告报告经...(本文书还有5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