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夏神光********(以下简称神光公司)以被申请人银川新源******(以下简称新源公司)自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后,未依法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新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因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故本院决定不召开听证会,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2022年12月16日,本院向被申请人新源公司送达了通知书及有关申请材料,限其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公告,被申请人新源公司于同日书面回复本院无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新源公司系由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997年8月6日核准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银川市高新区2号写字楼,经营范围为发电及电力销售、电力冶炼产品销售及有关项目投资**房*、设备租赁,经营期限为长期,注册资本...(本文书还有1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