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方*与被上诉人刘**、原审第三人郑*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22)赣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据此,郑*对于其与方**育的儿子,负...(本文书还有40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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