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归还原告欠款133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10日,被告口头承诺将其开发的坐落水晏新农村建设用地(初四冲中段位置)的一款宅基地(长16米、宽5米,总面积80平方米)转让给原告,约定地价为11.8万元,首付9.8万元,余款2万元待建屋前付清原告当日从平南县某某联社水晏分社的个人账户中领取5万元和自带现金48000元,合计9.8万元转入被告账户2年后,原告要求被告交付宅基地,被告告知原告该宅地已卖给他人了,叫原告等待一段时间,被告再另找一份宅地给原告直到2018年2月17日,被告才原告说已找到一块宅地给原告了此宅地位于水晏初四冲位置,在陆海友宅地正对面,二...(本文书还有38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