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1日,被告赵**驾驶豫a×××××车与案外人王*驾驶的粤b7812*号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认定被告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驾驶的粤b7812*号车辆被保险人为王*,在原告处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9年11月20日0时起至2020年11月19日24时止。
本次事故导致粤b7812*车辆受损,经原告公司定损修理费损失13300元。该车辆被保险人为王*,其向原告提交代位求偿索*申请书及权益转让书,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王*支付11300元,该转让书申请追偿原因注明“对方不配合,已获得对方交强险2000元赔付”。
本院认为,本案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本文书还有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