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某某******诉被告西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71939.22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1271939.22元为基数,按照1.5倍的lpr(3.8%)暂计算至2023年6月12日为112375.82元(暂合计人民币138415.04元);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其项目施工中陆续从原告处采购五金材料,合作期间,被告为支付货款将其作为收票人从其他公司接收的四张商业承兑汇票共计金额1271939.22元以背书转让方式给原告作为货款支付...(本文书还有1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