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蚌埠xx********(以下简称蚌埠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3)皖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上诉人蚌埠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陈**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蚌埠xx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诉讼保全的目的虽然是为了保证判决执行,但也得防止债权人滥用诉讼保全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保全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如果权利行使不当,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予以赔偿。一审法院已经查清蚌埠xx公司在对陈**申请财产保全案件中,陈**不承担任何责任,足以确定蚌埠xx公司对陈**进行的财产保全行为存在错误,理应赔偿陈**因此遭受的损失。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已经查明蚌埠xx公司在其提起的(2022)皖0311民初****号案件中,蚌埠xx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从而冻...(本文书还有4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