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某乙公司辩称:(一)某乙公司加价转租合情合理。某乙公司从季营村委会以1500元标准租下土地后,投入200多万元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整理,包括架设电线400多米,安装1台变压器,拉围墙1000多米,硬化10米宽水泥路**号多米,铺设下水管网1600多米,修建大门和附属用房,拉土平坑整理场地等,某乙公司因投资增加了成本,加价转租合情合理。(二)租赁期限并无隐瞒情况。在与某甲公司签订合同时,本来某乙公司只同意签5年,某甲公司为防止合同到期续租涨价和投资不能得到补偿,要求租10年,最后确定为8年,在此过程中某乙公司都得到了季营村委会认可。在案涉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款支付给季营村委会,驾校补偿款支付给某甲公司,故某甲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占用费,原审参照双方合同约定判令某甲公司支付使用费正确。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某甲公司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某丙公司辩称:(一)某甲公司占用某丙公司的建设用地用于商...(本文书还有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