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为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
郑*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坐落在玉环市不动产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当日双方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本文书还有41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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