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管**辩称,御九公司称其法定代表人朱**与本案无关,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已收到二被申请人支付的部分货款;朱**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借款补充条款并未生效。综上,请求驳回御九公司的再审请求,维持原判。
杨**、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御九公司返还杨**、管**购货款400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18日,杨**、管**与御九公司进行协商,就杨**、管**出资购买淼溢康奇淼天然泉水的购货款4000000元返还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出具《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御九公司应于2019年4月底将淼溢康奇淼天然泉水的购货款4000000元,以双方约定的回购股权方式退还给杨**、管**。现经杨**、管**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该院。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御九公...(本文书还有2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