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某甲******(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河南省昌********(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豫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豫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本案诉讼费由崔**承担。事实理由:一、一审法院对股权合理价格认识不清。一审法院根据崔**提供的他案司法拍卖股权价格就认定某甲公司转让股权价格属于不合理的低价,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行为使得物品财产价值超出其自身固有价值,存在与其自身价值不符的溢价。而司法拍卖亦是如此。一审法院将存在溢价的拍卖价格简单认定为涉案转让股权的合理价格、公允价格,该认定失之偏颇。在股权转让中,转让主体特殊的转让动机、不平等的市场地位,会影响供求关系进而影响股权转让价格。而该价格显然不能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合理价格”。转让涉案股权时,某甲公司经营困难,而又迫于支付到期租金,而转让正值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资金普遍匮乏,能够一次性支付转让款的受让方寥寥无几。此种情形使得某甲公司在转让中与受让方相比处于不利地位,议价能力也大打折扣。并且,股权作为无形资产,伴随公司业绩变化收取股息,其价格影响因素众多。郑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近年来在经营能力和风险管理上依旧存在较大不足,业绩乏善可陈,盈利能力较差,增长情况堪忧,不良资产率高,这使得投资者对该银行的股权投资抱有更加谨慎的态度。以上种种进一步使其业绩持续走低,进而陷入一种恶性循环。在阿里拍卖中搜索,郑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在拍卖中即使低价出售,也存在大量流拍情形。该现象足以说明其自身能力价值明显达不到投资者心目中的标准线,使得外部对其股权投资的信心不足。上述因素使得某甲公司在转让股权时潜在受让方极其有限,综合比较,某甲公司转让股权时的价格已是当...(本文书还有86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