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凤*与被申诉人陕西某材********(以下简称某公司)、傅*房屋********,不服本院(2022)陕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陕西省人****抗诉。陕西省人****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陕检民监(2024)3号民事抗诉书,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6日作出(2024)陕民抗1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人****指派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平、书记员佘佳怡出庭支持抗诉。申诉人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被申诉人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马**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诉人陕西某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人****抗诉认为,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理由如下:生效判决认定傅*实际支付了案涉房屋全部房款,无事实依据。凤*先于傅*与某公司签订购...(本文书还有16738字未显示)